一、适用范围:
增值税发票包括使用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依据:
1.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
3.《关于明确增值税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06〕121号)
三、发票验旧所需资料:
1.《发票领购簿》;
2.《发票存根联封面》(盖公章);
3.增值税发票明细表(用A4纸于开票系统打印,盖发票专用章);
4.审计公司提醒如有作废增值税发票,应携带对应发票的所有联次,在验旧前纳税人须先在企业税控机上做"作废"处理,并在发票票面打印上"作废"字样或盖上"作废"字样的印章;
5.如有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提供红字发票及对应的红字发票通知单。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和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并携带原对应的全部联次蓝字发票(或有效书面证明);
四、办结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的当场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