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业务概述
(1)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2)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3)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4)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5)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业服务和收派服务;
(6)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发行、播映服务;
(7)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取得相关许可证的;
(8)以公路运输方式提供至香港、澳门的交通运输服务但未取得相关许可证的;
(9)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
(10)向境外单位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
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期租服务、程租服务、湿租服务。但不包括:合同标的物在境内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对境内货物或不动产的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2.优惠类别:出口退(免)税
3.办理条件及程序涉及的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
4.审批权限:地市级主管税务审计机关
5.须报送资料:无